李在全
广东社会科学. 2024, 0(3): 150-164.
1949年前后,司法接管是中国共产党接管国民党政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基于马列主义国家观、政权观、法律观和自身干部队伍实际情况,中共的司法接管既有原则要求,也有弹性策略。东北地区司法接管工作,在解放战争初期即已展开,到1949年前基本结束,相关做法和经验为其后所沿用。三大战役结束后,新解放区迅速扩大,中共面临着大规模接管政权的任务,司法接管随之扩大,如何高效、有序、规范地进行接管,成为急切问题。为此,中共中央于1949年1月发出《关于接管平津国民党司法机关的建议》,同年11月又发出《关于接管国民党司法机关的补充建议》。这两个建议成为司法接管的指导文件,两者总体原则一致,但有所区别,前者较为严格,后者相对缓和,这是中共中央接管政策调整在司法领域的体现。这一调整影响了此后中南、西南、西北等解放区的司法接管工作。接管后的相关司法问题,在以后人民政权巩固过程中加以解决。